对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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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创业的扶持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具体扶持如下:,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五)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采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六)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八)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九)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十)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扩展资料:,四、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十一)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十二)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十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十五)特殊 *** 院校 *** 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十六)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应该有的具体如下;1、增值税根据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 营业税 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蓬星老师), # # # #,

对残疾人创业的扶持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具体扶持如下: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四)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采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三、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六)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七)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九)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扩展资料:

四、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一)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十二)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十三)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十四)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十五)特殊 *** 院校 *** 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十六)用人单位雇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

应该有的具体如下;1、增值税根据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 营业税 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蓬星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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