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市奖励(济南市2021上市公司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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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于悦

近日,济南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为进一步推动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济南进一步优化企业上市扶持,其中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可获得补助400万元。

新迁入济南市3年内成功上市

可另补助100万元

《措施》提出,要加大后备资源挖掘培育力度。市专项小组办公室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筛选挖掘优质企业,按行业、阶段、类型纳入并充实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提升储备广度和厚度,对入库企业提供“一对一”服务和“全过程”指导。构筑多层次、全方位、上下联动的后备资源培育体系,实施上市后备资源培育“荷尖行动”,重点培育3年内能达到上市辅导标准的企业,提供各类要素、支持以及领导包挂、专班专员服务。

对按规定标准纳入资源库后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荷尖”企业(由市专项小组办公室确定具体认定办法)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对济南市种子期、初创期“荷尖”企业,未在各类证券交易市场上市、挂牌,且获得非关联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满2年的,按照实际到账融资额的3%累计高给予该融资企业10万元补助。

企业上市扶持得到进一步优化提升。例如,济南市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报备并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首发上市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的,可获得补助4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每家企业每阶段只可获一次补助。新迁入济南市3年内成功上市的企业,除享受企业上市各项补助外,另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另外,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实现首发融资并上市的济南市企业,获中国证监会受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材料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完成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并获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许可的,可获得补助300万元;首发融资成功并正式上市的,可获得补助400万元。如国家对境外上市进行调整或境外上市地上市规则存在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研究调整。对符合我国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规定、采用间接境外上市形式、以境外特殊目的主体上市的企业,如其生产经营活动、收入来源、税收缴纳、经营资质、管理团队办公等主要在济南市,企业承诺不享受其他城市企业上市扶持的,参照前述境外上市补助执行。

在济南市域外注册的优质境内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地和统计关系迁入济南市的,按照前述企业上市各阶段补助金额之和给予补助,并奖励引进该企业的区县2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按照实施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其中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挂牌申报材料的,可获得补助30万元;企业首次成功挂牌进入基础层的,可获得补助100万元;企业在本措施出台后,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可获得补助20万元;企业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可合并获得补助120万元。

济南市企业每成功上市1家,服务其上市的保荐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10万元补助;每成功在新三板挂牌1家,服务其挂牌的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各获得5万元补助。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新设或迁入济南

高补助2000万元

《措施》提出,加大企业直接融资扶持力度。对济南市上市公司实施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并将融资额的70%以上投资济南市(不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用途)的,按照实际再融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对济南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外非上市公司并将并购标的迁入济南市的,按照并购标的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并购完成当年)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票融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

对依法设立且存续满2年、每年有持续收入、在省政府批准的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挂牌后发行新股融资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的企业,按照年融资额(不少于200万元,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投资满1年以上)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高可获得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高可获得补助30万元。

对济南市企业作为实际发行人在境内外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融资到位当年)高可获得补助100万元。

对在济南市新设或迁入济南市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按其实缴注册资本(公司制,低2亿元)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合伙制,低3亿元)的1%给予补助,高补助2000万元。对在济南市落户的实缴资本或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对济南市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补助。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增资给予一定补助,对本措施出台后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已享受前述募集资金补助的,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对本措施出台前设立或迁入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措施出台后增资的,如增资资金规模达到前述要求,按其增资资金规模的1%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在本措施出台后的募集资金与增资补助之和高2000万元。

募集资金或增资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拨付30%,第二期拨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投资额度应达到注册资本(募集资金)总额的30%以上,其中投资济南市实体经济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额度的30%(济南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规模计算补助金额)。

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济南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以上,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5%(仅限货币出资;济南市及所属区县财政资金、财政引导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上述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投向房地产、已上市公司股票等领域及“明股实债”等部分不予计算)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高可获得补助50万元,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济南市非种子期、非初创期且非关联非金融企业新增股份或股权,投资时间已满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2%(要求同投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规定;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给予补助,每家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每年累计高可获得补助金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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