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慈善捐赠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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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长不得超过3年。

例如:某企业当年的利润为100万元,向洛阳市慈善总会捐款10万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慈善捐赠税前免除限额和应纳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慈善捐赠税前免除限额不超过12%=100万元(企业当年利润)×12%(慈善税收免除额度)=12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100万元(年利润)-10万元(捐赠款)×企业应交国家税率=实际纳税额。(注:企业捐赠款少于年度净利润12%的部分可以税前全额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 ***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某个人薪资为1万元,每个月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为1000元,赡养父母需要2000元,子女 *** 需要400元,还需要还房贷1000元,那么到手的工资就是10000-1000-2000-400-100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5600元,那么缴纳的税率就是3%,超过了起征点600元,个税就是600×3%=18元,一个月只需要缴纳18元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_今日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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