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族国家以主权为基础(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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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往现代共和国的道路上,英国以其 13 世纪的大宪章制定、17 世纪的权利革命、19 世纪的宪章运动而被赞颂。

而法国 1789 年革命后在君主制与共和制之间的摇摆,使得民族主义与自由主义终结盟而促进了民族共和国的产生;

欧洲的殖民地国家美国由于得益于英国革命的启蒙而建立了没有国王的宪政共和国,在这个政体中,由于不存在欧洲大陆的贵族集团而被称作民主共和国。

这一过程中,拿破仑家族的兴起以及这个家族企图恢复大日耳曼民族对欧洲大陆的统一理想而激起的民族主义思潮,反而将欧洲分裂为众多的政体各异的民族国家。

到 19 世纪 70 年代时,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瑞士、葡萄牙等国家成为民族共和国,德意志各邦国则由皇帝和官僚政客所统治,斯拉夫各支系则形式上以君主立宪为政体,实质上保留着较多的君主制成分。

与此同时,在全球殖民地中,受欧洲民族国家思潮的影响,一些古老的民族也开始以民族为概念来筹建标志民族独立和民族生存权利的国家实体,如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伊朗、尼日利亚、墨西哥、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秘鲁、智利、玻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巴拉圭等也纷纷从西班牙、英国、法国的控制下走向民族独立,特别是西属南美殖民地的独立,使建国不过 40 余年的美国拣了一个便宜,它在 1823 年以门罗主义的方式将这些新独立的民族国家看作是自己的势力范围。

到 1870 年时,民族国家体制开始流行起来,并终以民族独立性和民族精神将具有相同信念、相同生活习惯、相同语言渊源、共同精神意志、共同血缘起源、共同历史等自觉意识的人群组成为一个国家和主权实体。

不管在历史和血缘关系上的共同性到底能否得到证据的证实,只要人们彼此之间具备了相互认同的意识,一个以民族为名的国家即可以被认为通过自决的方式成为独立的政治单位而享有独立和主权。

民族国家的主权标志是得到邻国确认的国土边界、代表国民意志和独立生存权利的政府、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习俗及其成文法律、个体可为集体安全与抵御外部威胁承担责任与义务的意志等。

不管如何描述民族国家和主权国家的含义,都无法在既有的观念上做出更合理的解说。

这意味着使民族国家得以成立的条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若干个“民族”可以合而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可以被拆分为多个国家,日耳曼人各族系在欧洲、美洲、大西洋岛屿上建立的众多国家,即属于拆分类型,而今天被称作德意志国家的国家实体实际上由若干更小的日耳曼族系统一而成,则属于统合类型。

但无论如何,民族国家的出现,对于欧洲殖民地那些被殖民者奴役的人民来说,为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支持,同时原殖民者国家也由于民族国家的存在而得以通过施加影响而从民族矛盾中继续谋取自私的利益。

由于民族国家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中,包含着能代表国民意志和独立生存权利的政府这一“公认”的假说,因此,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可以被认为能代表国民的真正意志及生存权利,就成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而在这一问题上,西方社会从自己走出黑暗中世纪的痛苦中,从战争厮杀的血腥教训中,从社会革命引发的政治冲突中,从奴役和控制殖民地人民的精神、思想和财富经验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宪政共和政府,而这一结论也仅仅比较适宜于 1860-1945 年之间的欧洲。

这一时期欧洲人理解的政府形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除英国外,有一部作为国家权利关系总原则的宪法,宪法的产生须经过议会一类的权力机构的必要程序。

(2)有一个民选的或世袭的国家高权力代表人,当这个高权力代表是世袭时,可称为君主,当这个高权力代表为民选时,可按公意而被替换。

(3)“民选”之有资格的选举人,其资格需要得到法律(即宪法)的规定或授权,如欧洲授予成年男子以选举权而女人则没有,再如 1832 英国《议会选举改革法》规定年收入不足 10 英镑者没有选举权等。①

(4)满足前三个要件基础上,得按宪法规定组成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且相制衡的政府。政府首脑可为国家高权力代表(如美国),或经民选且名义上由国家高权力代表(国王或总统)授予其行政权(内阁制总理),政府首脑一般有任期限制。

(5)作为立法机构的议会的成员,得由具有选举资格的选举人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产生,且有任期规定。

以这些概念和原则建立的民族国家,被称为民族共和国。

1870 年甚至 1914年之前,民族共和国较普遍地以财产权作为行使政治权力的前提。

实际上这样的公民权利并没有惠及全体国民,因而它应被理解为是由于商业力量的发展而改变了欧洲社会传统的贵族-平民结构,从而导致必须变更传统的贵族共和国政体,而使新的共和政体事实上成为一个商业共和国——这样的共和国在政治权力还没有惠及全体国民之前,实际上只是贵族共和国的一个放大版。

由此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是,民族共和国的宪政共和政体是商业力量发展的产物,而不是这样的政体促使了商业的发展。

近代中国感兴趣于西方共和政体时,关注的是共和之名而不是共和之实。

因为在那个时代的中国人看来,以人民之名改造帝制而使帝制以君主立宪的方式得到民意的支持,是使帝制获得对抗列强力量的可选择方案。

如果我们明白 1870 年以前的欧洲,其国家概念上的模糊和国家政体尚未成型、国家主权还处于未定型阶段的话,便可明白,在 19 世纪中后期已进入中国人视野的西方的宪政共和制,实际上在欧洲也只是刚刚站稳脚跟,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欧洲文明“先进性”的象征,更不能作为中国必须推翻帝制的强有力的理据。

如果以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占据香港及九龙半岛、广州湾、胶州湾作为它们社会制度先进的证据的话,比它们占据中国领土更多的俄国的沙皇专制与农奴制,能不能作为证明俄国社会制度更先进的证据呢?!

看来,在这一问题上,不仅那一时代的中国人没有完全弄清楚,便是今天的中国人也没有弄清楚。真正的问题是什么呢?可以肯定地说不是社会制度这一社会的表象问题。那个更深刻的原因仍然在等待着我们去认识。

【本文完】

注释

①1832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下议院议席分配调整及扩大选民基础的法案《Reform Act 1832》,中译为《1832年改革法案》。1689 年英国《权利法案》规定,英下议院有议席 658 个,其中 467 席市镇代表,186 席郡区代表,5 席大学代表。但经历工业革命,英国的一些城镇衰废,一些城镇兴起壮大,导致有些数万人的城镇竟无议院代表,而个别已经消失的城镇却还存着议席,议席分配严重失衡;此外,议员代表性也不充分,如英格兰及爱尔兰有 5%的男性公民有选举权,苏格兰 200 万人口中只有 3000 男性公民有选举权,为调整议席分配失衡及扩大选举权,于 1832 年制定下议院改革法案。此法案将选民资格扩大,规定市镇中年收入 10 镑以上的房户主和年付 10 镑以上房产租税者,郡乡中年付 10 镑田土租税的 60 年长期田地租用者、年付 50 镑田土租税的短期田地租用者及年付 2 镑地税的自有土地者皆有投票权。选民总数由 50 万增加至 81.3 万人,具有选举权的选民占全国人口 3%左右,女性仍未获得选举权,且法权理论均建立在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概念上,并不是指全体英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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