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管理办法》的决定

Z 167 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2号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

2018年6月6日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尚未盈利的试点企业除外。”【查看修改前/修改后文件】

  本决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证监会令第142号)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令第123号   颁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 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数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 证监会发布通知: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创业板股票代码是什么 创业板股票代码是多少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管理办法》的决定
  •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微信 百度 复制网址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